杨晓青:毛泽东同志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思想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贡献

作者:杨晓青 来源:红色文化网 2013-05-02

    2007619日是毛主席《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问题》发表50周年。1957227日,毛泽东同志在有1800多人出席的扩 大的最高国务会议上发表了《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的重要讲话。文章回答了社会主义国家在实现了工业国有化和农业集体化之后社会发展的动力是什 么、社会主义社会是否还存在矛盾和阶级斗争、这些矛盾和斗争具有什么样的性质及如何加以区分、以及要不要继续进行社会主义革命等一系列根本问题,对我们观 察和处理社会主义时代各种矛盾具有伟大的历史意义和指导意义。应当指出的是,毛泽东同志这一著作的形成,即从讲话(227)到发表(619),历 时近四个月。此时正值全党开始进行整风,不久又转为反右派斗争。这种复杂多变的形势,使毛泽东同志对文章十易其稿,不断进行补充、修改。

毛泽东同志《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问题》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也有许多新贡献。

一、首次在无产阶级专政国家中区分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是对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无产阶级专政国体理论的新贡献

国体是指各阶级在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地位。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提到新的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是从旧社会演变而来的政权,带有很多旧社会的痕 迹。但各阶级在过渡时期具体处于怎样的政治地位,会产生什么样的社会矛盾,并没有涉及。列宁在建设苏联社会主义国家的过程中,提出小生产者无时无刻不在产 生出阻碍新社会发展的因素,所以应该加强对小生产者的教育。但列宁没有明确提出这些矛盾是一种人民内部矛盾,从而应与敌我矛盾相区分。这些问题马克思主义 经典作家因为历史的原因都没有给出明确的答案。

当中国共产党夺取了国家政权以后,如何理解和认识我国的国体,正确认识和解决各阶级的政治地位、社会矛盾、阶级斗争、人民民主专政、社会主义民主及 民主与专政的关系问题,便成为我国所面临的极为迫切的政治任务。针对1957年严峻的国际国内形势,毛泽东同志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中第 一次提出在社会主义社会存在两种不同性质的矛盾,一种是敌我矛盾,一种是人民内部矛盾的思想。

为了正确认识这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必须首先弄清楚什么是人民,什么是敌人这个问题。毛泽东同志指出:在现阶段,在建设社会主义的时期,一切赞 成、拥护和参加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都属于人民的范围;一切反抗社会主义革命和敌视、破坏社会主义建设的社会势力和社会集团,都是人 民的敌人。[1] 在人民内部,工人阶级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领导力量;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和城市小资产阶级的联盟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基础;民族资产阶级也是人民的组成部分。人民内部矛盾是建立在人民之间的根本利益一致的基础上的矛盾。

特别值得指出的是,正确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矛盾的前提是社会主义国家必须坚持人民民主专政。无产阶级专政的理论是马克思主义的精髓。提出正确处理两类 不同性质的矛盾的问题,是为了巩固和加强无产阶级专政。毛泽东同志《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进一步发展了关于建立和加强人民民主专政(无产阶级 专政)的学说,指出,人民民主专政就是由工人阶级团结全体有公民权的人民,首先是农民,向着反动阶级、反动派和反抗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分子实 行专政[2]

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并不会影响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发展生产力本身就是人民民主专政的任务之一。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一文中,毛泽东同 志已经认识到,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已发生变化,国家工作的重心应当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他说:我们的根本任务已经由解放生产力变为在新的生产关系下面保 护和发展生产力。[3]在这个时候,我们提出划分敌我和人民内部两类矛盾的界线,提出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以便团结全国各族人民进行一场新的战争——向自然界开战,发 展我们的经济,发展我们的文化,使全体人民比较顺利地走过目前的过渡时期,巩固我们的新制度,建设我们的新国家,就是十分必要的了。[4]  因为,人民民主专政作为国家政权属于社会主义社会的上层建筑,归根到底是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服务的。

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中,毛泽东同志第一次明确提出了社会主义社会存在两种不同性质的矛盾问题,这是他对处于社会主义初期人民民主 专政国家的实事求是的分析,也是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伟大创新。正是因为社会主义社会存在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社会主义国家的国体就呈现出复杂性,处理 社会主义民主及民主与专政的关系问题,就必须采取不同的方法。

二、将民族资产阶级列为人民的组成部分,对民族资产阶级具有两面性问题以及两类矛盾如果处理不好也可能转化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具有创造性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都认为,资产阶级应当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对象。毛泽东同志则认为,由于我国生产力水平还不发达,社会主义阶段不能立即消除阶级和阶 级矛盾。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城市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都是人民的组成部分。社会主义国家并不没收民族资本的私有财产,但私有资本制度不能操纵国民 之生计。因此民族资产阶级在新民主主义社会以及社会主义的过渡阶段都是很重要的阶级力量。当时中国的经济很落后,现代工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很小。为了对付帝 国主义三座大山的压迫,为了尽快恢复国民经济,国家需要将民族资产阶级与地主阶级和官僚买办资产阶级区别开来。必须利用一切于国计民生有利的城乡资本主义 因素,团结民族资产阶级,共同建设新中国。

毛泽东同志将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原理与中国的实际相结合,对新社会的资产阶级进行分类,根据其占有的社会资源和经济地位不同分为官僚资产阶级(权贵资产阶级)、买办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和小资产阶级。

毛泽东同志将民族资产阶级定位在人民之内,认为在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中,民族资产阶级要有一定数量的代表参加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管理机关的工 作,在政治上要有一定的地位。因为当时的方针应当是节制资本主义,而不是消灭资本主义。但是,民族资产阶级不能充当人民民主专政的领导者,也不应当在国家 政权中占主要的地位。这是因为民族资产阶级仍然属于剥削阶级,而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必须对一切剥削阶级进行改造。

毛泽东同志分析民族资产阶级具有两面性,既有要求发展资本主义和反对帝国主义、官僚买办和地主阶级压迫的革命要求,又由于其发展的不充分,具有软弱 性;他们在与工人阶级的关系方面也具有两面性,他们中的大多数人愿意接受共产党的领导,建设新中国,同时,对工人阶级又具有剥削性。只有在中国历史上半封 建半殖民地社会中才会产生民族资产阶级的两面性的问题。工人阶级同民族资产阶级之间的矛盾,情况比较复杂,既有非对抗性的一面,也有对抗性的一面,需要根 据不同情况妥善处理。

毛泽东同志对民族资产阶级两面性的创新性论述,为我们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正确分析民族资产阶级与工人阶级的关系,依法处理工人阶级、人民大众与民族资产阶级的矛盾,指出了正确的途径。

我国现阶段的私营资本也有两面性。首先,他们是改革开放后在党和国家政策的鼓励、帮助下发展起来的,是由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允许的,是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与社会主义经济存在紧密的联系,受社会主义经济的制约;社会主义国家对私营经济进行引导、监督和管理。因此,私营经济成份在发展 社会生产力和安置人员就业等方面具有重要的积极作用。我国宪法19992月修正案规定: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宪法修改以后, 国家对私营部门可以进入的行业、领域放宽了,承认了私营资本在创造就业机会和刺激经济发展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私营资本还将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发挥这种作 用。由于民族资产阶级具有拥护宪法、拥护社会主义的一面,这是积极的一面,因此,他们可以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其次,民族资产阶级仍然属于剥削阶级,对工人阶级又具有剥削性。而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必须对一切剥削阶级进行改造。毛泽东同志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 内部矛盾的问题》中告诫我们,人民内部矛盾一般是非对抗性的,但如果处理不好,或失去警惕,麻癖大意,人民内部矛盾也可能转化为对抗性的矛盾。民族资产阶 级和工人阶级的矛盾如果出现两种情况,矛盾的性质就有可能转化:第一种情况是民族资产阶级不接受共产党的领导,坚决要走资本主义道路,不愿走社会主义道 路,这样,矛盾就会转化为敌我矛盾;第二种情况是共产党不对民族资产阶级很好地领导,或放弃对他们的领导,这会使民族资产阶级忘乎所以,看不清自己在社会 主义社会中所处的地位,错误的估计形势,妄图与共产党争夺领导权,从而激化与工人阶级的矛盾。

我国改革开放以后,由于利益的多元化导致社会分化,目前的社会情况与1956年相比已经发生很大变化。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资产阶级迅速发展壮大起 来,他们的人数、资产数量、所雇用工人的数量、所经营的行业和领域、所掌握的技术设备水平、与国际资本和国际市场的联系以及他们所具备的经济、政治势力, 已经大大超过了1956年时的民族资产阶级的状况。

当前我们不能回避的事实是,资产阶级已经形成一个特殊利益集团,在政治上,资产阶级与工人阶级和农民阶级的矛盾已上升为社会的主要矛盾。如一些不法 房地产商利用囤积房源,恶意炒作、哄抬房价等不正当手段造成各地房价近几年来疯狂上涨,买不起房的人越来越多,中低收入人民群众的住房问题解决无望,社会 不满情绪日益增加。而那些房地产开发商却从中牟取暴利,财富迅速积聚;在房屋拆迁和征地补偿纠纷中,经常发生开发商和民众之间暴力冲突,并造成人员伤亡; 一些资本家为追求超额利润残酷压榨工人(包括农民工)的剩余价值,给工人提供极差的食宿条件和极低的工资,逼迫工人进行超时间和超强度的劳动,还长期拖欠 工人的工资。工人们的人权根本得不到保障。共产党和政府对资产阶级的这些违法行为如果不能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以调整,这些阶级矛盾越来越尖锐激化,矛盾 的性质就会从人民内部矛盾转化为敌我矛盾。

对于这样带有根本性的问题,毛泽东同志在文中做了极其精辟的分析。他指出:在我国,虽然社会主义改造,在所有制方面说来,已经基本完成,革命时期 的大规模的急风暴雨式的群众阶级斗争已经基本结束,但是,被推翻的地主买办阶级的残余还是存在,资产阶级还是存在,小资产阶级刚刚在改造。阶级斗争并没有 结束。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之间的阶级斗争,各派政治力量之间的阶级斗争,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之间在意识形态方面的阶级斗争,还是长时期的,曲折的,有时甚 至是很激烈的。无产阶级要按照自己的世界观改造世界,资产阶级也要按照自己的世界观改造世界。在这一方面,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之间谁胜谁负的问题还没有真 正解决。[5]如果对于这种形势认识不足,或者根本不认识,那就要犯绝大的错误。

毛泽东同志关于两类矛盾如果处理不好,也可能转化的思想,是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新贡献。毛泽东同志运用马克思主义原理,结合中国国情对民族资产 阶级的定位是客观的和实事求是的,对民族资产阶级的分析非常到位,不但符合1956年以前的中国资产阶级状况,也符合改革开放以后新生的资产阶级的情况。

三、社会主义民主不是绝对民主,而是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集中制

    社会主义国家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制度,或者叫民主集中制。这主要表现在:公民享有宪法规定的各种民主权利和自由;一切国家机关必须 依靠人民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因此,从本质上说,社会主义民主是任何资产阶级国家所不可能有的最广大的民主

但是,社会主义民主和自由是有集中的民主和有领导的自由,而不是无政府状态。毛泽东同志指出:在人民内部,不可以没有自由,也不可以没有纪律;不 可以没有民主,也不可以没有集中。这种民主和集中的统一,自由和纪律的统一,就是我们的民主集中制。在这个制度下,人民享受着广泛的民主和自由;同时又必 须用社会主义的纪律约束自己。[6] 要求绝对的民主和绝对的自由,必然导致无政府状态。无政府状态是不符合人民的利益和愿望的。

根据马克思主义观点,民主和自由属于上层建筑,归根结底是为经济基础服务的。从这个意义上说,民主和自由只是手段,而不是目的。民主和自由都是相对 的,不是绝对的,都是在历史上发生和发展的。永恒的、抽象的民主和自由从来没有过,而且也不可能有。毛泽东同志指出:在阶级斗争的社会里,有了剥削阶级 剥削劳动人民的自由,就没有劳动人民不受剥削的自由。有了资产阶级的民主,就没有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的民主。[7] 举例来说,有些资本主义国家容许共产党合法存在,但以不危害资产阶级的根本利益为限度,超过这个限度就不容许了。有些人对西方的民主制度的实质认识不清, 认为在人民民主制度下自由太少了,不如西方议会民主制度自由多。他们要求实行西方的两党制,各政党轮流执政。实际上西方的资产阶级议会制、两党制或多党 制,只不过是维护资产阶级专政的一种方法,不论哪个党上台,都是资产阶级的政治代表,维护资产阶级的民主自由,而绝不能保障劳动人民的民主和自由权利。这 种民主制度对于劳动人民来说是虚伪的,我们绝不能对资产阶级民主自由的理论和制度,抱有天真的幻想。

社会主义民主的建设应当纳入法治的轨道。毛泽东同志指出:人民为了有效地进行生产、学习和有秩序地生活,就要求自己的政府、生产的领导者、文化教 育机关的领导者发布各种适当的带强制性的行政命令。没有这种行政命令,社会秩序就无法维持。这同用说服教育的方法去解决人民内部矛盾是相辅相成的两个方 面。[8] 总之,我们的目标是要造成一个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自由又有纪律,既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那样一种政治局面。

社会主义民主与资本主义民主相比,具有很大的优越性。但是,由于社会主义制度建立的历史比较短,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不可能一下子就十分完善,还需要一个不断建设和完善的过程。但无论是民主建设还是法治建设,都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否则就会适得其反。

四、运用民主的方法进行思想教育和运用法律的手段相结合来解决两类矛盾,是毛泽东同志对法学理论的贡献

毛泽东同志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中,首次对解决两类矛盾提出了不同的方法:对敌我矛盾要采用强制的方法、专政的方法;对解决人民内 部矛盾则需要区别不同情况有针对性地处理。首先,对人民内部的思想问题、是非问题,是用民主的方法、讨论的方法,即团结——批评——团结的方法解决。其 次,对人民内部的物质利益矛盾,用经济的方法正确处理。广大人民的物质利益从根本上说是一致的,但局部上仍然存在不可忽视的矛盾。联系我国目前存在的不同 所有制,已形成了社会主体之间的利益多元化,分配不平等也造成了日益严重的贫富分化。对于这些物质利益的矛盾,应当强调适应价值规律、按劳分配规律的要 求,用经济的方法、公平分配的方法妥善处理,否则,不仅不能解决人民内部的矛盾,而且还会给发展社会主义经济造成危害。最后,还必须善于用法律的方法解决 人民内部违法和犯罪的问题。对于人民内部而言,社会主义法律是一个积极的自我教育和自我调整的手段。应当看到,在众多的人民内部矛盾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必 须要借助国家的法律来进行调整和解决的。这不仅包括刑事法律关系方面的问题,还包括民法、行政法、经济法、劳动法、婚姻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毛泽东同志提出了团结——批评教育——团结的方法,首先把政治思想工作的方法放在前面,发挥我们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治优势来解决人民内部矛盾;其次采 用法律的手段,对于反革命分子和人民内部严重的刑事犯罪分子实行专政。运用民主的方法进行思想教育和运用法律的手段相结合来解决两类矛盾,是毛泽东同志的 理论贡献。毛泽东同志的上述思想说明,仅用法治的方法不能解决社会主义社会的所有矛盾,必须是用民主的、思想教育的方式和法治的方法相结合解决社会主义社 会的矛盾,才是正确的、符合实际的途径。这一思想对现实仍然具有适用性和指导意义。

五、对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思想的现实意义的思考

重温毛泽东同志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思想,我们感到这个理论仍然适用于目前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情况。

第一,我国现在已经存在一个资产阶级了,只有实事求是地承认他们的存在,才能正确处理他们与其他阶级之间的关系。民族资产阶级与工人阶级的矛盾现阶 段还仍然是人民内部矛盾。在生产力水平不高的情况下,我们不能立即全部消灭私有制和资产阶级,应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法治的范围内充分发挥其积 极性和积极作用,所以我们党把他们定位为社会主义的建设者是正确的。毛泽东同志提出的划分两类不同性质矛盾的标准,其内涵并不是永远固定的,而是随着社会 主义社会的发展而变化的。

第二,我们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按照毛泽东同志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思想对民族资产阶级要进行领导,从政治上、经 济上领导他们。尽管我国的公有制出现了很多问题,但是我们不能放弃公有制经济的主导地位,否则就没有能力对民族资产阶级进行领导。维护公有制为主体,多种 所有制共同发展的经济制度,对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具有重要意义。没有公有制经济就没有社会主义。工人阶级如果丧失了经济上的领导权,在政治上就只能成为 资产阶级的附庸,根本谈不上还有领导能力。

第三,解决社会矛盾的两种方法依然适用。首先要用团结——批评教育——团结的方法解决人民内部矛盾。民主的方式不能丢,因为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仍然 存在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之间的阶级斗争,各派政治力量之间的斗争。对资产阶级及其思想的斗争仍然是人民民主专政的一项重要任务。这些斗争大部分是属于人民 内部矛盾,最好是运用民主的方式解决。社会主义民主首先就是要允许在人民内部开展思想斗争,言论自由。不允许争论,维持表面的和谐,那是麻痹人民,自欺欺 人。党和政府对广大人民的民主权利应采取切实措施加以保障,才能在与资产阶级及其思想的斗争中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

第四,现阶段,阶级分析的方法并没有过时,阶级分析的方法不能等同于阶级斗争为纲。阶级斗争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不用阶级分析的方法也不能掩盖存 在阶级斗争的客观事实。运用阶级分析方法的目的,不仅是要直接解决阶级立场的问题,也是要分清大量的不属于阶级斗争范围的各种社会矛盾,以便采取不同于阶 级斗争的方法来正确地加以解决。但是对于敢于违法犯罪的资产阶级分子和刑事犯罪分子也一定要依法追究、严惩不贷。不能放任那些妄图改变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 国体和政体,激化社会矛盾的违法行为逃脱法律的制裁。

第五,在社会主义建设的新时期,阶级斗争也应该通过法律程序去解决。因为国内政治生活的重点是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如加强立 法的群众参与,加强国家管理工作和经济管理工作的民主过程,加强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国有企业的民主监督,加强对私营企业中工人群众的人权的保护等。如果 忽视了运用法律的方法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不利于把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纳入正常的社会调整的轨道。我们可以将民主的方式法治化,这样既促进了民主的发 展,又促进了法治建设,达到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

总之,毛泽东同志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思想是非常有现实意义的,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无产阶级专政理论、对社会主义法制理论,都是一种创造性的发展,值得我们去实践它、落实它。

 

[1]《毛泽东著作选读》下册,757758页。

[2]《毛泽东著作选读》下册,760页。

[3] 《毛泽东著作选读》下册,771-772页。

[4] 《毛泽东著作选读》下册,770页。

[5] 《毛泽东著作选读》下册,784~785页。

[6] 《毛泽东著作选读》下册,762页。

[7] 《毛泽东著作选读》下册,761页。

[8] 《毛泽东著作选读》下册,762页。

微信扫一扫|长按识别,进入读者交流群

杨晓青
杨晓青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0
0
1
0
0
0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