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滴滴事件”背后:数据安全与资本垄断的双重逻辑

作者:修远研究中心 来源:修远基金会 2021-12-04

【导读】今日(12月3日)早9点,滴滴出行宣布启动在纽交所退市的工作,并启动在香港上市的准备工作。滴滴出行于6月30日在纽交所低调挂牌,上市后仅三天便收到国家网信办下设的国家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启动的网络安全审查,各种猜测与论断频出,持续引发广泛关注。遥想中国互联网的草创时期,受益于宽松的乃至鼓励性的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中国互联网企业一度享有一般实业所不具有的巨大创新试错空间,也因此获得了飞速发展和大规模扩张。然而,2020年秋至2021年夏互联网企业出现的一系列动作,似乎打破了一个时代的默契。本文指出,“滴滴事件”并非单纯的国家-资本关系偶发事件,它反映出新技术革命时代,资本要素与国家能力之间的深刻紧张。“滴滴事件”虽以数据安全问题为表征,但其背后体现的,是数据安全与资本垄断逻辑的并生与杂糅。一方面,“滴滴事件”及其数据安全危机确实触碰到国家安全的底线逻辑;另一方面,这一问题的产生则衍生自资本垄断的基本机理。在新技术时代,技术公司既是国家发展的同行者,也是国家治理的挑战者。维护国家安全与驯服资本垄断是技术政治时代的两大治理目标,两者不可偏废。也只有在国家治理及其中长期发展目标的指引下,通过审视治理逻辑、推进协同发展、引导技术公司与新发展阶段相适应,才能够化解“安全”与“垄断”两大难题,真正驯服大型技术公司。

本文为“文化纵横”新媒体特稿,由修远基金会研究中心在汇总相关公开信息的基础上,结合《文化纵横》杂志相关理论文章观点编写而成,供诸君思考。

近日,“滴滴事件”持续发酵,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在新技术变革时代,技术巨头的发展与国家治理的应对,具有高度密集的政治经济意涵。“滴滴事件”也并非是一个单纯的国家-资本关系偶发事件,它反映出新技术革命与全球化时代,资本要素与国家能力之间正进入深刻的紧张状态。

“强行闯关”的滴滴

2021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公布,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数据安全的法律。而在美东时间6月10日,滴滴正式向美国证券委员会(SEC)递交招股书,申请纳斯达克或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二十天后,即美东时间6月29日(北京时间6月30日00:45分),滴滴在美国首次公开发行(IPO)筹资40亿美元,正式开始交易。

7月4日,国家网信办宣布因滴滴严重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已通知应用商店下架其应用。网信办进行安全审查的依据是《国家安全法》和《网络安全法》,对应的风险不仅仅是用户信息泄漏的风险,更威胁到了国家安全。7月5日上午,网信办又向“满帮”和“Boss直聘”发起调查。据悉,今年上半年以来,共有33家中资公司赴美IPO。其中有6家是互联网平台公司,3家市值过百亿美元,分别是:滴滴、满帮、Boss直聘。

“滴滴事件”背后:数据安全与资本垄断的双重逻辑

今日(12月3日)早9点,滴滴出行宣布从纽交所退市,准备从香港上市

各方信息显示,滴滴在美国上市很可能涉及到敏感用户的信息暴露风险、中国国家信息泄露风险、地理路网信息暴露风险等安全威胁。滴滴接受网信办审查的重要依据正是2020年6月1日正式实施的《网络安全审查办法》。网络安全审查重点评估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可能带来的国家安全风险,包括:产品和服务使用后带来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被非法控制、遭受干扰或破坏,以及重要数据被窃取、泄露、毁损的风险;产品和服务供应中断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业务连续性的危害;产品和服务的安全性、开放性、透明性、来源的多样性,供应渠道的可靠性以及因为政治、外交、贸易等因素导致供应中断的风险;产品和服务提供者遵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情况;其他可能危害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和国家安全的因素。

根据2020年12月特朗普签署的《外资公司问责法》,所有在美上市的公司须披露相关数据和审计底稿,以证明“其不受外国政府控制”。这使得滴滴身陷国家安全旋涡之中。此外,在滴滴的股东名单中,日本软银集团和美国Uber分别持股20.1%和11.9%,是第一、第二大股东。滴滴董事会独立董事Adrian perica毕业于美国西点军校,有美国陆军服役经历,曾长期在苹果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在美国德勤咨询公司任职。这进一步加剧滴滴的安全风险,使得网络平台公司的数据信息与主权国家的核心安全利益之间产生巨大冲突。

数据、安全与主权者之争

2020年末以来,国家对蚂蚁金服、阿里巴巴的处罚,对滴滴出行等平台公司的审查等,都是具有标志意义的政治经济事件。总体而言,新技术应用所形成的资源分配方式和商业运行模式极大地冲击了大工业时代的政府监管模式及其所附带的政策体系。数字与资本的结合、爆发和裂变所产生的后果,将远远超出传统工业时代的理解和认知。以滴滴为代表的大型平台涉及的争议已经成为全球性、跨领域、多层次的复杂现象。无疑,数字王者与主权者之间将迎来一场复杂而长期的权力博弈。数据安全与平台垄断风险的泛化,使得国家治理面临重大挑战。

技术公司既是同行者同时也是挑战者。互联网和新技术的本质是广泛的市场和社会主体的赋能。市场赋能释放出巨大的利益空间,但同时也带来深刻挑战。在新技术环境下,经济、社会、文化甚至是农业领域的风险都有可能外溢成为整体性风险。同时,技术公司及其数据的多样性,使得政府治理的数据捆绑性大为增强。在数据时代,政府治理不仅需要面临“数据荒”的窘境,同时需要面临多元治理主体对传统治理方式的深刻挑战。此外,数据要素使得治理对象、治理结构、治理观念面临扁平化与“去中心化”的趋势,政府治理需要应对多元频发的国家安全风险。

国家安全是数据时代国家治理的重要目标。互联网数据中心(IDC)显示,全球数据总量将从2016年的16.1ZB增长到2025年的163ZB(约合180万亿GB)。跨国公司的发展,特别是技术巨头的集团化,使其逐渐突破国家边界,拥有穿透国家主权的技术能力和组织能力。跨境数据流动进一步加剧了全球化时代的国家主权与安全危机。为此,欧美各国纷纷采取措施以应对数据安全挑战。2018年特朗普签署《澄清合法域外使用数据法》允许美国联邦执法部门获取本国网络科技公司在国外服务器中的用户个人数据,以推进国家安全进程。同年,欧盟发布《通用数据保护条例》,对数据主权进行了重申。

驯服平台垄断是数据时代国家能力的重要标志。在新技术背景之下,技术公司凭借其技术获取与处理优势,深刻嵌入到社会政治经济体系的微观运行过程中,进一步增加了政府的治理成本。同时,技术巨头的资本与商业运行逻辑,加剧了信息与数据的集中与优化组合,使得可与政府分庭抗礼的“超级权力体”与“超级垄断体”逐渐形成。为此,主权国家需要对技术巨头加强监管,“驯服”技术巨头已成为共识。2020年10月美国众议院司法委员会完成了对苹果、亚马逊、谷歌和脸书的垄断调查,其调查报告对平台技术公司的垄断问题忧心忡忡,提出了一系列反垄断建议。今年5月,美国政府以非法维持垄断地位起诉亚马逊。几乎在同时,欧盟公布了两项有关数字服务和数字市场的法律草案,加强对平台公司的垄断问题监管成为共识。

在零边际成本的生产范式下,数字与资本的结合将不可遏制地快速成长为通吃的赢家,并通过自然垄断成为“超级垄断者”,进而造就基于垄断超级权力阶层。这一阶层将进一步分割国家所管控的政治空间,产生与工业化时代相异的更趋陌生化的国家与社会,同时它使得传统权力结构之外的新空间更加多元,进而侵蚀国家治理的基本逻辑、基本方法与基本结构,加剧技术巨头与主权国家之间的权力博弈。对于大多数国家而言,这无疑是一场关乎主权问题的恶斗。技术公司对信息产生、收集、处理的宽领域与高效率将进一步缩小主权国家政治安全的基本领域,使得技术公司与主权国家之间的争斗趋于激化。

“滴滴事件”正是技术公司与国家治理矛盾激化的结果,其以数据安全问题为表征,背后则体现出数据安全与资本垄断逻辑的并生与杂糅。一方面,数据安全危机确实触碰到数据主权与国家安全的底线逻辑;另一方面,这一问题的产生衍生自资本垄断的基本机理。因此,我们必须将安全问题与垄断问题结合起来,将其放置在国家治理长期绩效的宏观背景之下,才能认清现实并探寻解决之道。

如何破除安全与垄断的双重枷锁?

在数据时代,维护国家安全、破除数据垄断是十分切近的国家治理目标。技术公司及其垄断所带来的捆绑效应,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关于共同富裕与平等的长期发展目标相左,使得国家加强对平台资本与技术巨头的管控势在必行。

今年6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是我国应对数据安全问题的重大举措,构建出以域外追责、规范数据跨境流动、出口管制等为主要内容的六项安全维护体系。无疑,这是我国对数据安全全球困境的积极回应。但是,数据安全问题必须与平台垄断问题结合起来进行综合考虑。数据安全是显性问题,平台垄断才是隐性逻辑。国家治理需要打破平台的数据垄断,将安全逻辑植入平台发展的全过程。

对于数据垄断而言,一个有效的办法是促进技术巨头的数据开放,使所有市场主体均可以平等地访问消费者数据,既可以防止强者越强,也可以促进新的竞争者的出现从而维护市场开放竞争。但是也有人提出,如此也许可以促进竞争,但也可能导致严重的隐私侵害。

另外一种思路则着眼于扩大技术巨头的利益共享。一方面推进平台机构的民主管理,另一方面促进其服务于公共目的。但无论如何,技术公司的逻辑衍更需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与时俱进。

其一,重新审视新技术条件下的治理逻辑。国家主权者需要重新审视技术公司扩张与逻辑衍更所带来的监管挑战,以变革者的思维审视传统权力运行,革新政治理念和社会合作的协同机制。其二,推进治理协同与共同发展。政府也必须意识到,作为传统垄断性的国家组织,其在第四次工业革命所塑造的崭新技术环境和政治生活中,仅仅属于一个分散的权力系统的一部分,需要在相互交往中加强与社会部门的广泛协作,才能完成国家管治的权责。其三,实现技术公司与新发展阶段相适应。政府需要加强对技术公司的引导,使其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价值、基本理念相适应,推进共同富裕,服务于国家中长期发展战略。

参考文献:

[1]樊鹏、李妍:《驯服技术巨头:反垄断行动的国家逻辑》,载《文化纵横》2021年第1期。

[2]樊鹏:《利维坦遭遇独角兽:新技术的政治影响》,载《文化纵横》2018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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