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算“香港法制精神”:不承诺“不得叛国”?

作者:云淡水暖 来源:红色文化网 2013-05-02
南方系和凤凰系挑头,对孔庆东教授的一段网络视频进行别有用心的“加工”,把一大段话浓缩成一个短句“孔庆东骂香港人是‘狗’”,于是相关人等兴风作浪,内地公知、意领、媒人群起鼓噪,居然有一位在央视“说书”的厦门大学教授出来认领“王八蛋”的称号。

一时间,香港民众民众被此句既无前言,也无后语、更无出处的莫名其妙之“骂”煽乎起来,香港臭名昭著的反共媒体《苹果日报》借机大肆发难,推出更具煽动性的“蝗虫广告”,在内地和香港民众之间制造更深的心理裂痕。

在一系列鼓噪和攻击大陆民众及孔庆东教授的言论中,有一个核心论调:香港人具有较高的“法律素养”,所以“处处讲法制”,才有地铁上那位男士对一个小女孩的不依不饶,直到将其及家人全部赶下车为止。这种“法制精神”和“法律自觉”固然可叹。但草民以为,要讲法制,就要从根本上讲起,特别是有关国家、民族利益的大是大非的法律意识,更应该讲,更必须讲。

事实却并非如此,草民遗憾地看到,对于在地铁上“不得进食”这样的法规铭记于心,矢志不移的港人,特别是部分香港法律精英,对于一个中国人必须承诺的法律却拒之心门十年之久矣。

事情回溯到1990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七届三次会议通过,在“基本法”中,第23条规定:

“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

“自行立法”就是把具体细则的立法权下方到香港立法机构,体现了中央政府充分尊重“一国两制,港人治港”原则,而基本法23条用一句话概括之:不得叛国。

到了2003年,香港回归已经五年有余,诸多涉及基本法原则的法律法规也立法施行,唯独有关于基本法23条的立法却万般困难。2003年,董建华为首的特区政府强力推动基本法23条的相关立法,当时的特区政府保安局局长、爱国公务员叶刘淑仪女士领衔此项工作。

就这一条“不得叛国”的简单道理,被一批从港英时代就致力于反华反共勾当的西奴政客、法律讼棍别有用心地歪曲和复杂化,煽动民意。当时在香港的电视节目上,天天都是这些势力再鼓噪。

应该说,在复杂的情势下,香港特区行政当局已经做出重大让步,把涉及基本法23条的立法范围缩小到极致:

政府提出的立法草案只是对香港业已存在的三项现有条例,即《刑事罪行条例》、《官方机密条例》和《社团条例》,进行补充修订。在修订中,已经把 叛国、分裂国家、颠覆、煽动叛乱的含义限制得非常非常具体,“叛国罪规限于:(1)加入与我国交战的外来武装部队,意图推翻或恐吓中央人民政府,或胁逼中央人民政府改变其政策或措施;(2)鼓动外来武装部队以武力入侵我国;或(3)协助与我国交战的公敌,意图损害国家在战争中的形势。… 叛国罪行将不适用于非中国国民。为清晰起见,有关的概念都已清楚界定,例如有关战争状态的释义,只指武装部队之间的公开武装冲突或公开的宣战。一般示威、冲突和暴乱等,不列为战争。

即便如此,以反华反共起家的所谓“民主派”议员还是不顾事实和原则,一口一个“民主”,一口一个“自由”,发动一切宣传手段,大肆威胁香港居民,蛊惑说一旦基本法23条立法,香港居民的“言论自由”将“不覆存在”,他们的手法就是毫无事实根据地、漫无边际地假设,“如果张三说”、“如果李四做”,就会如何如何。

与此同时,美国、英国、欧盟的议员大人们就基本法23条立法问题不知趣地说三道四,草民曾经在电视上看到,香港立法会有个女的“民主先锋”,在立法会特首咨询会上振振有辞地质问董建华先生“为什么听不见外界(美国、欧洲)的声音?”,董建华先生当时毫不犹豫地回击“我在美国呆了这么多年,美国人是什么样的,我太了解了,…”。

此次关于基本法23条立法的过程,花五年的时间,在公布了草案之后又公开咨询了90天,创造了香港有立法历史以来,单个法律咨询的最长时间记录,再把最具“争议”的三条法例删除了之后,大律师讼棍们,反华反共精英们犹嫌时间“不够长”,还要“搁置”,还要让他们“消除疑虑”。在2003年7月1日香港回归纪念日达到高潮,在反共、反中、反动教会势力的煽动下,大批市民上街。

结果,爱国公务员叶刘淑仪被迫辞职,而有关基本法23条的立法进程被迫中断至今。

又是十年过去了,有关“不得叛国”的立法依然遥遥无期,这对于任何一个主权国家属下的地区都是不可思议的事情。

英国人统治时,应用英国的法律,香港人必须按照英国的国家安全法例,保护英国的国家安全,英国的警察机构苏格兰场,军事情报机构军情五处都在香港有据点,有特务,台湾国民党特务机关也在香港猖獗活动,中国共产党在香港长期受到迫害和限制。

就在今年年初,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了新一版的《爱国法案》,赋予美国政府机构CIA、FBI等有不经审判不限期羁押怀疑对象的权利。“基地”组织阿拉伯半岛分支成员、美国人安瓦尔•奥拉基2011年月30日在美国无人驾驶飞机空袭中丧生,另一名美国人萨米尔•汗据信遭击毙。据称:奥拉基被美方认定利用互联网发布煽动言论,鼓动袭击美国,“甚至比本•拉丹更具威胁”,因此有绰号“互联网本•拉丹”。可以说,这就是美国对付“叛国者”的原则——肉体消灭

崇尚欧美法制精神,以“完美的法制体系”为自傲的香港精英们,部分香港人,连一个小女孩在地铁上吃食物都依法制裁必将其赶下列车而后快,但对于一个中国人所必须铭记于心,严守不懈的“不得叛国”的律条,却如此抗拒。

要讲“法制”,必须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讲起,从1997年至今,已经15年过去了,关于“不得叛国”的特区立法已经被拖得太久,连一个中国公民最起码的“不得叛国”都不肯承诺,谈什么鸟“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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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淡水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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