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磊:“统战”就是贬低私有经济吗?
“统战”就是贬低私有经济吗?
——评贾康的困惑
赵 磊
最近在网上读到一篇文章:《贾康:从当下到长远的两个重大现实问题——在小规模座谈会上的发言(节选,2020.11.17)》。这篇文章,不仅让我见识了贾康先生的学术直率和政治敏锐,也再次检验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这个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科学性。
(一)“自己人”,还是“同盟军”?
贾康先生说:民营企业方面,我有一些想法也比较直率地说一说。中央近些年来有一系列的指导,但是民企的“定心丸”还得继续吃。2016年年初,国内民营企业投资明显下降以后,决策上的察觉与反应十分敏锐,开始是总书记在两会上讲话了,以后有一系列的文件,一直到2018年11月1号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有关于“自己人”的重要讲话。在这个继续吃定心丸的过程中,我也有点儿困惑:今年夏天发了一个文件,把民营企业说是作为“统战”对象。“统战”是什么意思?咱们一向说的是“同盟军”的概念,比如民族资产阶级,民主党派,还有就是经过改造以后的战犯等,这都是统战对象,明显有别于“自己人”。
——赵评:
(1)贾康先生的“直率地说一说”,显然有敲打敲打的意蕴。
(2)不论贾康先生对“同盟军”的称谓和“统战”的说法是如何地不爽,窃以为,在当下中国,这“定心丸”的做法以及“定心丸”的吃法,都应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准绳,而不能以贾康先生的感情好恶为转移,更不能以资本的主观意愿为转移。大家说,对不对?
(3)《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请注意,“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阶级性质,明确地为“自己人”这个范畴提供了衡量标准。
(4)《宪法》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宪法》第十一条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请注意,非公经济固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公有经济才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
(5)不能因为非公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就成了“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同理,私有经济也不会因为“同盟军”的称谓,它就不再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了。根据《宪法》的规定,我认为把私有经济定义为“同盟军”,不仅是实事求是的,而且也并没有贬低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地位。
(6)“同盟军”当然有别于“自己人”,但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二者之间的关系并不是“你死我活”的关系,而应当是携手共进的关系嘛。按贾康先生的逻辑,非要把“同盟军”与“自己人”对立起来,好像二者的关系已经水火不容、针锋相对、不共戴天了。这样做,符合中特社会主义的基本逻辑吗?
(二)一旦占比百分之百,还会“自己人”吗?
贾康说:民营企业现在不只半壁江山了,“五六七八九”,而且趋势还是往上走的,有人说新增就业现在几乎百分之百都是民营企业提供的,甚至说到,因为现在有资本密集化和智能化趋势,民营企业以后的就业贡献率要超过100%——什么意思呢?即它还要冲抵国有企业减少的就业。这样的一个份量,可不是“半壁江山”能概括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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