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海波发言:组织分类学与国家资本主义的限度

作者:刘海波 来源:红色文化网 2015-10-11

 

刘海波发言:组织分类学与国家资本主义的限度  

     1、中国共产党要继承和发扬自身建设各类组织的实践理性能力

     企业组织的意义,在于生产知识之整合、传承,员工人力资本之生成。离开持久生命力的企业,仅有赚钱项目或者交易,怎么能够促进技术的持续进步、人力资本的持续增长?中国只有实施赶超型、超越型产业战略,才有光明前途。这就需要创立相应的各类组织。

    中共的历史,其突出特点就是组织建设的能力,包括党组织自身,各类国企、集体企业、各种单位、村集体、人民公社等等的建设。各类组织与组织建设能力是中共最重要的历史遗产,一定要珍惜。    在当下“国有企业”改革中,则受新自由主义影响,眼中只剩下一个“资本”的世界,丢失优良的传统。这样下去是搞不好的。

    2、“国企”要分类管理

  对于我国的国有企业,要进行细致的分类,不同性质的国企要有不同的管理方法。

  第一种国有企业名义上是企业,实际承担的是资源租和地租的归公功能。设立这种组织,能够使得资源租能够颗粒归仓,完全收入国库。比如经济发展带来石油矿藏的高租值,这应该归于全民而非私人。那么石油开采,可以采用下述办法:国有石油公司招标采油公司采油,价低者胜出,采出的石油以标价卖给国有公司,国有公司市价卖出。国有石油公司收入刨掉运营成本后,应该全部上缴财政,用到国民身上。重庆的八大投国有公司对土地的一次和二次开发,尽可能避免私营房地产公司攫取土地增值收益也是同一道理。采油公司和建筑公司可以由竞争性的私企来干,但是不能允许地租和资源租由他们代理收取,这样他们将得到不菲的份额甚至是大头,而且一定带来极大的腐败。这类性质的国有企业的利润是租,因此需要明晰其准税务局的性质,按照税务局的性质进行规范。正如税务局局长不能拿千万年薪,其老总也不能拿,石油公司的员工当参公(公务员)管理。试问世界上有哪个国家要把税务局私有化?

  第二种是国营的特种行业。这些企业甚至要由中央政府直接进行管理,比如兵工、航天等,这类企业有工作效率问题,没有所说的利润问题。这些特种企业的目标是国家的战略利益,哪能由私人经营?怎么能引入民间资本和国外资本?

  第三种是一些公营事业单位,如高铁、国家电网、电信、自来水等,自然应当是垄断性质的。建立这类企业的目的是公共服务,人员按照职业规范工作,而不是为了利润极大化。我赞成这些企业经营应该透明,相对独立于政府,可以进行改革,但是绝对不能允许私有化和市场化。改革可以引入公众理事和董事进行监督,产品价格变动要听证。如果把这部分企业引入市场化、民营化的话,等于把哈佛大学变成新东方学校。实际上,美国的公共服务组织,即学校、医院、思想库等,所谓的私立与公立没有实质区别,没有任何人从哈佛得到利润,也没有人可以收购哈佛。民营企业可以给捐款,但是不可能从哈佛取得利润。

  第四种国有企业是市场中的竞争领域企业,是市场主体,这类企业不应该有任何特权。它至少具有三个特征:准共同体性、长期效率、对政府有特殊义务但不等于是国家的财产权利。

  3、谨防混合所有制改革引发混乱

  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理论,如果说是指在中国存在各种类型的社会组织,各种组织并存而相安无事,那么是正确的;如果是指将复杂的多种类型的组织变成唯一的一种类型——股东所有制企业,那么就是完全错误的。不适当的混改,将引发混乱,混乱不同组织的性质,如将本来事实上的公法人和特别法人变成私法人。

  日韩台三地的综合农协,是为广大农户提供供销、技术、金融服务的组织,使得农业产业链的利润回归农户,同时,综合农协还具有公共服务和代行行政的功能。综合农协的定位是特别法人,从事经营活动,但其本身根本不可能变成混合所有制企业,因为即使混入一股,其性质就发生变化了,就变成服务于股东利润,而非农户的组织。

    中国曾经的铁道部,也是一类特殊的组织,并不能以行政机构概括。铁道部根本不同于外交部或者发改委。无论是铁道部或者改名后的铁路总公司,基于其任务和铁路运输的性质,政企合一在某些方面是必须的,例如其必须具有代行行政权力,具备政府才有的治安权力。这个特殊存在,只能是公法人或公法营造物,需要单独一部法律来进行规范,根本不适宜以现行《公司法》规范。如果一定要名实相符,也许可以叫铁道监。铁路总公司本身,根本不能抽混合所有制改革,因为这会改变其性质,带来混乱。将一切资产证券化,这是非常疯狂和教条的想法。

    需要注意,我们的《公司法》是非常狭隘的,根本不能涵盖从事经营活动的各类组织。建议分类立法,澄清法律概念,确立不同组织的性质。例如,我们至少需要单独的《铁路总公司法》、《农民合作协会法》、《村社法》、《集体企业法》、《国民企业法》等。

    还必须考虑到,世界是变化的,新事物不断涌现,变化的情况需要新的规范。一个沙漠绿洲,原来有很多口水井,那么水井可以作为私有财产,但是如果有一天除了一口其他所有水井都干涸时候,这唯一的一口水井不必须公共化,不能允许原来水井主人取得原来规则下的所有收益。如果这时候,还株守私有财产不可侵犯的教条,那么所有人都将成为原来水井主人的奴隶。什么是私有财产,要进行具体分析,而不是墨守先验的教条。

   新浪微博也许是中国最重要的公共讨论平台,需要郑重考虑由一个主要股东在海外的上市公司经营的适当性。

   淘宝网站,因为互联网商业与互联网金融的性质,其可以成长为中国最大的商铺同时又是最大的银行。某些商业和金融服务,根本不需要实体空间,虚拟空间完全可以。淘宝网可以获得中国最大的商业地产地租,同时也可以衍生货币,收取铸币税,甚至可以取代国有四大行。但是,淘宝网的根服务器却在美国,阿里巴巴公司的主要股东也是外国人。直截了当地说,无论新浪微博还是淘宝网,都应该以公营事业或国有企业的方式存在

  4、国家资本主义的限度与国民企业

    淡马锡模式,只适合于很小的城市国家,但是对于中国,因其本身就是一个超大型的社会,其意义是有限的。

  对我国企业形态的发展而言,应该充分利用中国既有的制度资源和文化资源建设法人实体,在“具体”中建设权利关系。上文说道,第四种国有企业是市场中的竞争领域企业,是市场主体,这类企业不应该有任何特权。国有指的是对日本人等外国人的排斥,“有”是一种排斥,首先是你要排斥谁。既然中国人民的共同财产,意思就是排斥了非中国人——这块财产是中国人民的,那么日本人进来,对不起,你要交一点钱才能进来。对中国人,国有并没有财产权利上的意义,它只表现为政府的公共权力,不能等同于法人和自然人的财产权利。因此,政府和它的关系并不是私权利的关系,而表现为一种公权力或政府特权。所以国有不能被政府在类似于民事财产权利意义所有,这在逻辑上一开始就是错误的。

  国家所有权被作为民事财产权利理解的一个后果就是,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我们不得不把国家所有权商业化。我们采取的政策不是去约束国家所有权,而是不断使之商业化,把过去对国家所有权有所约束的一些制度作为公司化改革的障碍和枷锁抛弃了。这必然造成政府或政府的部门在拥有公共权力的同时,自身却像作为普通法人经营其资产那样对待名义上是国有的企业。但是国有的含义如果不做民事财产权利性的不适当理解,而是理解为政府的“公共权力束”,那么政企不分并非是“国有企业”的必然后果。对此类国有企业,政府使用公权进行特别的约束,既有充分的理由,也有充足的手段,这样做不会重蹈计划经济的覆辙,反而真正能够做到政企分离。

  这类国有企业,可以概念化为“国民企业”。这样一个概念是什么含义呢?该法人对政府承担更多的义务,是对公共财政的义务,但不是对出资人和股东的义务。这种企业不像典型的股份有限公司,没有股东,但是政府对它是有特权的。在税收之外,这些企业的利润,并不应该全部交给政府财政,甚至只要交个固定的份额即可。需要补充一点,随着政府性质的不同,如不是全国性政府,而是区域性功能为市政的地方政府,对于企业行使的权力,可以更接近于类似的股东权利或者说淡马锡模式。

  因此,不是所有的国企都要上缴利润,更不是上缴所有利润。如果在一个市场化的竞争领域中,国企上缴所有利润的话,我相信在实际经营中都后不会产生利润。

    这是一种准共同体企业,企业的员工对企业拥有身份性权利。员工不仅仅是雇佣者,还在事实上加入了一个共同体组织。我们应该大规模地重建这些准共同体企业,那些搞得好的私营企业有的也已经接近了共同体企业。所以这类企业,不是要改成职工持股还是强调职工的身份权利,对企业利润的分享是和职工身份联系在一起的。

  我们应当反思美国式的股东所有制企业的治理结构,认真参考日本和德国曾经大行其道的“准共同体企业”或“利益相关者企业”。无论是上述第四类国有企业还是各种类型的私有企业,都应该朝一种准共同体企业的形式进行探索。这种企业有利于克服生产过剩和内需不足的问题,有利于企业技术积累,做成百年老店。它使得劳动在生产过程中取得了更大的份量,克服工人在劳动过程中的异化,并为所有国民创造平等竞争的机会。

  这类企业应当得到产业政策扶持,同时应当成为技术自主创新的主体。中国有条件在制造业领域全面超越原来的工业国,在产品质和量两个方面成为全球第一工业国应该成为我们的产业政策的目标。而实现上述目标,则是中国内部[共同富裕与和谐的基础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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